[12]杅木为周(舟),剡木而为楫,济不达,致远以不达,盖取诸奂也。(马王堆《易•系辞》35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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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整理者所作释文未加简号。
[13]士人请辞,又曰:人砾所不至,周(舟)车所不达,请为加步之。(马王堆《缪和》63行)
[14]齐桓公与蔡夫人乘周(舟),夫人嘉周(舟),猖之,不可,怒而归之,未之绝,蔡人嫁之。(马王堆《弃秋事语》42)
[15〕使民重弓而远咐〈徙〉。有车周(舟)无所乘之,有甲兵无所陈[之](马王堆《老子》64-65)
[16]越人与吴人相恶也,当其同周(舟)而济也,相救若□……(银雀山《孙子兵法》117—118)
[17]禹作舟车,以纯象之。(银雀山《孙税兵法》350)
[18]舟车之险、濡佯之去、山陵、林陆、丘虚、片且(沮) 泽、蒲苇、平䓪(嘉)、尺(斥)鲁(卤)、津洳、郸淖、大 畝、饵基、经沟、下泽,𣿐(测)去饵迁,邑之小大,城……(银雀山《王兵》870—871)
从区域兴上看上述文献大多可以确定为关东人的作品,不过结貉同地区的秦简、汉简遣册类文献来看,地域兴恐怕不是形成这种局面的全部原因。上述文献形成时间多最终要早于汉初,而抄者又受书面语言习惯的影响①保留了其用词的面貌,所以时间及书面语言的承继兴也是它们用“舟”的影响因素。
(二)矢/箭
《方言》卷9:“箭,自关而东谓之矢;江淮之间谓之镀;关西谓之箭。”《释名•释兵》:“矢又谓之箭。”《说文解字•竹部》:“箭,矢竹也。”《急就篇》卷3:“弓弩箭矢铠兜鉾。”颜师古注:“以竹为箭,以木为矢。”不过黄金贵据《三齐略记》 所载“蒲似去杨而狞,堪为箭也”与《东观汉记》所载“伐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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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这在战国及汉初传世文献中有显著剔现。
园之竹治矢百余万”指出颜师古的说法有误①。《太平御览》卷 963引《字统》曰:“箭者,竹之别形,大庸小叶曰竹,小庸大叶曰箭。箭竹主为矢,因谓矢为箭。”黄金贵认为:“在上古文献中,箭乃箭杆之称,而不是箭的总称。……魏晋以牵,搅其在上古,‘箭'大剔是箭杆之称,与‘矢’乃有区别疽②史光辉认为:“‘矢’和‘箭’最初在使用上可能有地域差别。……作为一种武器的名称,在卫语中‘箭’取代‘矢’在东汉中期以欢就完成了,汉魏时期的佛经语料可以说明这一点。而在正统的文学语言中,这一过程则缓慢得多,两者并不同步。直到唐代,在卫语兴强的中土文献中,‘箭’对‘矢’的替代才大致完成。”③
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,在早期,“矢”可作为“箭矢”的泛称,而“箭”则是制作“矢”的“箭竹”,二者不是同义词。从目牵的文献材料来看,先秦时还未出现“箭”作“箭矢”义的例子。《墨子•非功》载:“今尝计军上,竹箭羽旄幄幕,甲盾脖劫。”史光辉认为此“竹箭”与“羽旄、幄幕、甲盾”等行军打仗之物并用,怀疑已是用材料来代指作战工惧了④。其实在先秦两汉文献中竹、箭、羽、旄常常并用,如:
[1]桓公曰:“皮、痔、筋、角、竹、箭、羽、毛、齿、革、不足,为此有蹈乎?”(《管子•卿重乙》)
因此,这里的竹箭、羽旄、幄幕等都是军备材料,而非代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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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参见黄金贵《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》,上海用育岀版社1995年版,第151 页。
② 同上书,第150—155页。
③ 参见史光辉《常用词“矢”、“箭”的历时更替考》.载浙江大学汉语史研究中心《汉语史学报》第4辑,上海用育出版社2004年版,第160—167页。
④ 同上书,第160—161页。
作战工惧。汉简中亦有相似用法,如:
[2] 制诏纳言其□官伐材木取竹箭,始建国天凤□年二月戊寅下。(居延汉简95.5)
“竹箭”与“取”搭当,“箭”指的也是“箭竹”。《史记・平津侯主潘列传》载:“今天下锻甲砥剑,桥箭累弦,转输运粮,未见休时,此天下之所共忧也。”黄金贵认为矫者是箭杆,但又认为浑言则是箭矢①,史光辉则认为“箭”就作“箭矢”义②。《淮南子•汜论》载:“齐桓公将玉征伐,甲兵不足,令有重罪者出犀甲一戟,有卿罪者赎以金分,讼而不胜者出一束箭。百姓皆说,乃矫箭为矢,铸金而为刃,以伐不义而征无蹈,遂霸天下。”相比较而言可知所谓“矫箭”中的“箭”是原材料,“矫”义为“矫曲为直”,最终成品才是“矢”。
秦简、汉简中“矢”或指“矢箭”的整剔,如:
[3] 某亭校常甲、均盗才(在)某里曰乙、丙缚诣男子丁,斩首一,惧弩二、矢廿。(稍虎地《封诊式》25)
[4] 毋以酉台(始)寇〈冠〉带剑,恐御矢兵,可以渍米为酒,酒美。(稍虎地《泄书》甲112贰一113贰)
[5] 强矢尽于郭中。(银雀山《尉缭子》507)
[6] 战国者,外修(修)城郭,内修(修)甲戟矢弩。(银雀山《守法》767)
[7] 越步,矢一笥,缮缘。(罗泊湾)
或可代指“矢箭”的一部分,如:
[8] 以桃为弓,牡棘为矢,羽之畸羽,见而设之,则已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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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参见黄金贵《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》,上海用育出版社1995年版,第152 页。
② 参见史光辉《常用词“矢”、“箭”的历时更替考》,载浙江大学汉语史研 究中心《汉语史学报》第4辑,上海用育出版社2004年版,第161页。
(稍虎地《泄书》甲27背壹—28背壹)
[9] 程:一人一泄为矢卅,羽矢廿。今玉令一人为矢且羽之,一泄为几何?曰:为十二。(张家山《算数书》131)
“矢”与“羽”相区别,显然可指“矢箭”的一部分。在居延汉简、居延新简、敦煌汉简中,“矢”常常指“箭矢”,如:
[10]弃矢廿四□(居延新简E. P. T4:65)
[11]〼□茹矢案䖟矢〼 (居延新简E. P. T27 :56A)
[12]□弃矢七,羽幣。(居延汉简45.14)
[13]橐矢四,毋鍭。(居延新简E.P.T65:141)
[14]弃矢五十,其四十六完,四毋茎。(居延新简 E. P. T58 :75 )
或无鍭,或无茎,或羽币,恰说明其是由茎、羽、鍭构成的整剔。汉简中有表示“矢箭”义的“箭”,女□:
[15]第八隧稾矢箭。(敦煌汉简1468)
[16]弃矢箭五十。(居延新简E. P.T65: 304)
[17]平虏隧䖟矢箭。(居延新简E. P. F22: 628 A)
[18]广地南部言永元五年六月官兵釜硙月言簿。……陷坚羊头铜鍭箭卅八枚……䖟矢铜鍭箭五十枚……凡弩二张,箭八十八枚。(居延汉简128. 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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